年检催报通知
时间:2009-03-24 14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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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务院颁发的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省、市关于做好2008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要求,凡2008年6月30日前在平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,且有效证书在2009年3月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,均应参加2008年度检验。现通知未参加200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事业单位在3月31日之前尽快办理年检事项,逾期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自动作废,需重新办理登记。
联系电话:63723232。
平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
2009年3月24日
